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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云真人开云真人基建领域是社会民生重大领域,范围广泛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建设工程的大量开展,建设工程领域纠纷大量进入法院诉讼。为此,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近三年两级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类合同纠纷案件开展了专题调研。现对两级法院已审结的基建领域具有典型意义的3起案例发布如下。
发包方格尔木某公司与承包方某建筑公司就产业园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以房产抵扣工程款协议。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后,某建筑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格尔木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并主张双方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书无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签订以房抵债协议,但当时涉案房屋并未实际交付,且协议履行过程中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双方就以房抵工程款的金额亦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认定双方签订的以房抵扣工程款协议无效,某建筑公司有权要求格尔木某公司按照原始的法律关系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继续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格尔木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的以房抵债协议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以房抵债协议有效,故依法改判支持以房产抵扣工程款。申请再审后被驳回。
债务清偿期限届满前,债务人与债权人对某特定物进行协商作价,双方对以房产抵扣工程款达成约定的,应以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则以相当价值的该标的物抵销债务的以物抵债协议,不属流质契约,但合法有效。实务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已欠工程款签订以房抵顶工程款(即以房抵债)协议的情形较为常见。以房抵债,属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应承认其效力。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是否受施工合同无效的影响,应综合根据该协议的内容进行分析判定。从以房产抵扣工程款的协议看,当事人约定的是用房屋(通常是在建房屋)抵顶已欠的工程款。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不论施工合同有效与否,发包人都负有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该以房抵顶工程款协议为当事人对欠付的工程款进行结算的约定,性质上属于发包人与承包人对既存债权债务关系的清理。相较于施工合同,以房抵顶工程款的协议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以房抵扣工程款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经法定招投标程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主张双方所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无效的,不予支持。
发包方某矿业公司与承包方青海某公司签订《项目建筑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后,青海某公司将案涉工程转包给山东某公司并签订承包合同,案涉工程完工后,青海某公司将案涉工程交付某矿业公司并投入使用,但未向山东某公司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因青海某公司未支付剩余案涉工程款,山东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青海某公司支付剩余案涉工程款及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山东某公司作为承包人已按约定完成合同施工内容,案涉工程虽然没有进行验收,但是该工程已经投入使用,青海某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并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合格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承包人已施工完毕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发包人应积极组织验收,如在验收中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可以要求进行修理、返工或改建,如承包人拒绝,可以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要求赔偿修理、返工或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如擅自投入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某建设公司、某生态环境保护局与被上诉人孙某某、某矿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某建设公司中标某生态环境保护局基建项目后,将该工程承包给某矿业公司,该矿业公司又将其中的监控项目分包给孙某某,案涉工程完工后,发包方某生态环境保护局与某建设公司完成了案涉工程结算,孙某某与某矿业公司对账后,某矿业公司仍欠付孙某某工程款,经孙某某多次催要无果后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某矿业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某建设公司、某生态环境保护局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工程款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并未否认孙某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完成了此项工程的事实,发包方某生态环境保护局尚有部分工程款未能支付,且某建设公司作为承包该项工程的承包人,与某生态环境保护局签署建工合同后,将该项工程分包于某矿业公司,双方签订《内部经营承包协议书》,故某建设公司、某生态环境保护局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工程款责任。某建设公司、某生态环境保护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某属于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下的实际施工人,不属于直接接受转包或分包的一方,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某生态环境保护局主张工程款,亦无权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某建设公司主张工程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以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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