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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答疑:“绿化工程重新施工的成本是否可以作为扣除项目?”添加时间:2024-12-17 12:56:00

  绿化工程第一次未符合宣传的购房者要求,又重新施工一次,是否可以作为扣除项目?

  根据土地增值税的相关规定,绿化工程作为房地产开发成本的一部分,通常是可以作为扣除项目的。但是,具体能否扣除以及如何扣除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成本合理性:重新施工是因为第一次未符合购房者的要求,这表明这部分成本是为了满足合同义务或提高房产质量而产生的合理费用,理论上可以作为开发成本的一部分。

  2、成本归集:需要明确区分首次施工成本和因不符合要求而重新施工的成本,确保成本的准确归集。重新施工的成本应当能够提供详细的证明材料,如合同、发票、支付开云真人凭证等。

  3、合规性:需要确保所有费用的产生和记录都符合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法要求。

  综上所述,如果重新施工的成本是合理的、合规的,并且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这部分成本通常是可以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作为扣除项目的。不过,具体的处理方式最好咨询当地的税务机关或专业的税务顾问,以确保符合当地的具体规定和要求。

  绿化工程如果第一次施工未达到宣传的效果,导致购房者不满并要求整改,开发商因此对绿化工程进行了重新施工。在这种情况下,重新施工的支出是否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问题,主要取决于该支出是否符合相关税务法规的要求。

  楼盘在建设前会有设计图纸,同时也会向购房者提供效果图,并进行宣传。其中的绿化效果,若按报备设计图纸施工,并完工验收,付款结算的,该部分投资支出是可以作为开发成本计入扣除项目。

  但之后购房者提出未按宣传效果图配建绿化工程,又将原绿化工程推倒重新施工的,该部分投资支出是否作为开发成本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最初的施工是符合设计要求的,但之后因购房者不满意而推倒重新施工的,该次施工支出就不能作为开发成本的扣除项目。这主要是因为首次施工已经满足了设计和合同要求,因此不应再额外计入成本。

  这里存在两个原因,一个是原先的施工时符合设计图纸的(一般设计图纸已经报备),一个是购房者来提出绿化工程不符合宣传效果图的时候,楼盘已经竣工验收,对于竣工验收后的后续开发投入均不能计入开发成本的扣除项目。竣工验收前已经施工的,未结算的投入,还是属于竣工前的投入,只是尚未确定结算工程量和支付结算价款。

  因此,对于附属工程的投入,一个要基于施工前的备案设计要求,不能备案一套,给购房者宣传又是另一套。一个是要在竣工验收前请购房者来一并认可这些附属工程——绿化工程、景观装置等,如果不满意,争取在竣工验收前进行修补或重建。此外,附属工程也要签订协议、完工后做好工程量的审价。

  具体到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适用上,还需参考当地税务局的具体规定以及相关政策文件,如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和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相关公告。此外,对于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可能存在争议的情况,《公告》也提供了争议解决机制,即纳税人可以通过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例如设计图、工程量清单等)来申请调整核定应纳税额。

  最终,是否能够作为扣除项目,应该由负责该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的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或者直接联系当地税务机关获取确的信息。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2021年完成了一个住宅小区的建设,并根据规划完成了小区内的绿化工程。然而,在交房过程中,部分购房者发现实际绿化效果与开发商宣传资料中的效果图存在较大差距,且部分植物存活率低、景观布局不合理等问题。购房者对此表示不满,并向开发商提出开云真人整改要求。

  经过协商,开发商同意对绿化工程进行整改,并聘请了专业团队重新设计和施工。第二次施工增加了新的绿化区域,替换了大量植物,并优化了整体景观布局,最终获得了购房者的认可。

  对于第二次施工的成本是否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开发商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并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

  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首次绿化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指出确实存在不符合原设计标准的情况;

  当地税务机关审核了开发商提供的所有材料后认为,第一次绿化工程确有质量问题,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因此第二次绿化工程是为了纠正这些问题而必须进行的工作。基于此,税务机关决定允许开发商将第二次绿化工程的额外支出计入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中,但需扣除首次绿化工程已发生的不合格成本。

  本案例说明,当绿化工程或其他类似项目首次施工未达到合同或宣传承诺的标准时,因纠正问题而产生的额外施工费用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但前提是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首次施工存在问题以及后续施工的必要性。同时,具体的扣除金额可能还需要从首次施工的成本中减去合理的部分,以避免重复计算。

  请注意,不同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政策规定,因此上述案例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结合当地政策法规执行。如果遇到类似情况,建议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或者联系当地税务机关获取指导。

  下面有一个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典型案例,涉及工程质量修复责任的承担问题,这个案例可以提供一些启示。以下是案例的具体内容:

  2017年8月15日,发包人苏州某职业技术学院与承包人上海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签订《海绵校园工程(EPC)承包合同》,约定由绿化公司对技术学院海绵校园工程进行施工。因技术学院未支付工程款,绿化公司向太仓法院起诉要求技术学院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技术学院认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反诉要求绿化公司支付工程修复费用。其中,关于无机海绵砖铺装路面维修方案造价,技术学院主张按照全部拆除、重做的方案确认造价,而绿化公司认为无需修复。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工程质量的维修亦应考虑工程的实际情况,且维修方案应当经济、合理,避免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经鉴定,本案目前出现问题的仅占工程总量的1%,其余部位经现场勘查无明显质量问题,如对所有路面均挖除重做,会造成极大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且会破坏道路下方管网管道设施,将会人为扩大损失。该道路目前无全部拆除修理的必要,局部维修更为环保、合理、经济。另一方面,人行道道路属于校园内部道路,其日常负荷较小,基层厚度不足问题尚不构成对道路结构安全的重大影响,局部维修能够满足正常使用功能。根据鉴定意见,法院支持局部拆除及维修的方案。

  本案是建设工程领域贯彻适用《民法典》绿色原则进行裁判的典型案例。不同的施工及维修方案对于人力物力的需求、现有资源的利用效率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都有所不同。发包人与承包人在选择工程修复方案时,应在确保工程质量的核心前提下,结合绿色原则关于避免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的目的,选择更具合理性、经济性的维修方案。

  此案例虽不是直接针对购房者的要求重新施工,但反映了当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或承诺标准时,重新施工或修复的责任归属问题,以及法院对于此类问题的态度——即维修方案应当经济、合理,并遵守绿色原则。如果绿化工程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那么开发商可能需要自行承担重新施工的成本,而这些成本未必能被计入开发成本中进行税前扣除。

  针对绿化工程未符合宣传要求而重新施工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延伸思考:

  合同条款审查:开发商应确保购房合同中有关绿化工程的条款清晰明确,包括绿化设计、使用的材料、完成的时间表等。这有助于避免未来可能产生的纠纷。

  违约责任:如果绿化工程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开发商应当承担的责任是什么?购房者是否有权要求赔偿或补偿?

  透明沟通:开发商应及时向购房者通报工程进度和任何变化,以保持信息透明,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费者反馈机制:建立有效的消费者反馈渠道,及时处理购房者提出的疑问和不满,提高客户满意度。

  施工监理:在施工过程中引入第三方监理机构,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

  验收流程:制定严格的验收流程,由专业团队对完工项目进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合格后再交付使用。

  成本核算调整:考虑到重新施工的成本无法作为开发成本扣除,开发商需要评估这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并调整预算规划。

  税务筹划:寻求专业的税务咨询,探讨如何合法合理地降低因重新施工带来的额外税负。

  资源优化利用:在重新施工时考虑采用环保材料和技术,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绿色建筑认证:争取获得相关绿色建筑认证,提升项目的环保价值,增强市场竞争力。

  预防性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和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意识,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政策研究:持续关注房地产及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变化,确保项目始终符合最新的政策导向。

  行业最佳实践:借鉴行业内其他成功案例的经验教训,不断优化自身的业务操作流程。

  这些方面的思考可以帮助开发商更好地应对绿化工程未达标的问题,同时也可以为未来的项目提供指导,帮助它们更加顺利地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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