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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感谢你们为梧州市经济发展和城乡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为广大农民工朋友提供了大量就业和发展的机会!
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国务院出台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措施作出特殊规定。为了贯彻好遵守好条例,避免违法,梧州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温馨提示您:
一、依法订立工程合同,约定人工费用。与建设开云真人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拨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与建设单位约定人工费用,应当保存工程施工合同备查。
二、存储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三、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制管理。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四、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并将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发现资金未按规定拨付等情况,应及时报告人社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
五、接受分包单位委托代发农民工工资。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即使与分包单位产生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争议也不得因此而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要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六 、依法承担拖欠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者工程建设项目转包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均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七、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开云真人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以及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八、接受、配合执法检查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积极配合。存在违法行为被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及时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将面临项目停工、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支付而拒不支付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将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面临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进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等信用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