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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3家部门关于印发《丽水市中心城区城市易地绿化和临时占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添加时间:2024-01-21 04: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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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3家部门关于印发《丽水市中心城区城市易地绿化和临时占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丽水市财政局

  各县(市、区)建设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建设分局、开发区财政局、开发区自然资源分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丽水市中心城区城市易地绿化和临时占用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人居环境,推进丽水市美丽大花园核心区建设,实现生态立市目标。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关于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与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建〔2020〕1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针对我市城市绿地易地绿化和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事项,制定本细则。

  城市易地绿化建设和临时占用绿地要遵循就近补建、等值补偿、区域平衡、稳步提升的原则。

  中心城区应当合理制定城市易地绿化年度建设计划,明确实施主体,落实建设资金,对易地绿化用地实施建设并做好后期管养。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部门)作为易地绿化项目主体,丽水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做好资金保障。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自然资源部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完善蓝绿开敞空间系统,确定重要绿地的控制范围,并提出控制要求。市建设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化规划,确定城市绿化的目标和布局,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城市绿化用地指标和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比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各部门在编制详细规划时要明确地块的具体用途,并根据《城市绿地规划标准》( GBT 51346-2019)、绿地系统规划等相关要求,合理确定地块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所有新建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市自然资源部门设定的绿地率规划指标开展设计、建设及验收。城市新设管线、电力、道路等基础设施应统筹同步规划布局,确实无法避让绿地和树木需要占用的,应开展多方案比选后提出优化方案,并按程序报批。市自然资源部门在明确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时,建设主管部门应对于场地古树名木保护提出要求,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项目施工前依据《丽水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编制古树名木施工期间的保护方案并报市建设部门备案。

  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方案)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邀请建设主管部门参与审查项目附属绿化内容。市建设部门对城市绿地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生物多样性要求、绿地率、竖向设计、乔木种植比例以及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等进行技术指导,并对绿地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技术标准、建设方式等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因城市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按照《浙江省城市绿化条例》执行。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元/平方米·日)=(现行丽水市区商服用地级别基准地价Ⅰ级÷40÷365)×2.0

  因城市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改变城市绿地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参照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补偿标准执行,时间按商服用地40年计算,补偿标准公式为:

  改变城市绿地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补偿(元/平方米)=(现行丽水市区商服用地级别基准地价Ⅰ级÷40÷365)×2.0×365×40

  市建设部门、市自然资源部门、市财政部门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保障中心城区绿地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等城市园林绿化指标逐年提升。

  市建设部门负责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及绿化补偿工作;牵头负责因新设管线、电力、道路等基础设施,需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项目的审批,并统计所需易地绿化面积;牵头负责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标准的公布。

  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商业用地价格的评估;参与因新设管线、电力、道路等基础设施,需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项目的审批;配合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标准的确定和公布。

  市、区财政部门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做好城市绿地建设项目费用的保障;市财政部门配合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标准的确定和公布。

  中心城区应加大对城市公共绿地建设力度,优化公园绿地布局,逐步消除公园绿地服务盲区;以“结合地段实际、统筹区域平衡”的原则,依照国家、省相关绿地建设标准,科学设定项目具体的绿地率控制性规划指标,并严格按照规划指标开展设计、建设并验收;明确具体项目绿地植被生物多样性、竖向设计、乔木种植比例以及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等方面的设置要求,并在绿化方案和施工建设中严格把关。

  中心城区要强化城市绿地建设的监管,每年12月底前由市建设部门汇总完成所辖区域内所有竣工验收项目建成绿地面积情况。市建设部门应在每年一季度通报中心城区上年度城市绿地建设和易地绿化完成情况。

  1.工业用地和物流仓储用地绿地率规划指标按照最新的国家标准(《城市绿地规划标准》( GBT 51346-2019))执行。

  2.本细则实施前2023年12月31日以后实施的项目,项目绿地面积纳入竣工验收当年的新增绿地面积统计,当年内所有竣工验收项目实际绿地面积总和原则上不小于国家规定的绿地面积总和,若未达到要求,中心城区应当在下个年度内补足。

  3.本细则自2024年2月15日起执行。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市区砍伐城市树木补偿标准:砍伐城市中树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树木所有者赔偿损失,并按赔偿价格的30%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

  备注:统一按《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丽水市区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丽自然资规发〔2023〕47号)》文件执行。如有变化,按最新标准执行。

  备注:统计中心城区内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汇总。

  1. 绿地率要求:对照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1994)、《城市绿地规划标准》(GBT 51346-2019 )、《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GBT 51163-2016)等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项目应达到的绿地率标准。

  2. 绿地面积要求:根据绿地率要求计算项目应建成的绿地面积。具体公式为规划用地面积(平方米)*绿地率要求(%)=绿地面积要求(平方米)

  3. 实际绿地率:项目竣工验收实际测算建成的绿地率。具体公式为实际绿地面积(平方米)/规划用地面积(平方米)=实际绿地率(%)

  5. 超出绿地面积:项目实际绿地面积大于绿地面积要求的,超出部分的数量。

  6. 需易地绿化面积:项目实际绿地面积小于绿地面积要求的,不足部分的数量。